查詢結果分析
相關文獻
- 通姦罪合憲性解釋之評析
- 兩岸關係下的人性尊嚴、收養自由與制度保障--釋字第712號解釋
- 從生命權與自決權之關係論生前預囑與安寧照護之法律問題
-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有關免職規定之再思考--對大法官釋字第491號之省思
- 制度性保障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三四號及同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六七號判決評釋
- 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探討我國強制執行法上拘提管收制度之合憲性
- 再論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之區別--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見解及立法形成自由為中心(下)
- 再論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之區別--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見解及立法形成自由為中心
- 評大法官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比例原則之再檢視
- 現役軍人犯罪非受軍事審判不可?--司法院第141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之20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通姦罪合憲性解釋之評析 |
---|---|
作 者 | 徐昌錦;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77 民94.12 |
頁 次 | 頁35-53 |
分類號 | 587.462 |
關鍵詞 | 制度性保障; 比例原則; 立法形成自由; 性自主權; 刑法謙抑原則; 司法最小主義; 司法積極主義; 無被害人犯罪; 人性尊嚴;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認為通姦罪之規定是「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利用「刑法」處罰通姦、相姦行為,是立法裁量,「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其就當前對夫妻忠詩義務所為評價是「無違社會一般人之通念」,故並未違憲。 惟大法官對於為何通姦罪是可以「維護婚因、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究竟有無實際之證據?果如其言,難道已通姦除罪之多數國家即無法「維護婚因、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又為何肯認「立法者當前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無違社會一般人之通念」?究竟有無佐證資料?何以「人民遵守此項羲務規範非不可期待」,有無明確之理由加以支持?社會對婚姻價值的看法有無變變?通姦罪是否仍為維持或促進社會價值的制度,並為一般人所能接受?翻閱上開解釋文均付闕如。 查刑法並非道德之鏡子,亦非全部道德之反射。而情色乃人類與生俱來之本性,此所以告子曰:「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孔子曰:「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論語,子罕》,食、色自是人性之兩個根本範疇。單純違反道德之通姦行為,事涉人性及感情,有無必要以刑法相繩,非無研議之餘地。 本文認為大法官扮演人權保障之角色,其解釋應體察社會變遷及社會態度之脈絡,面對通姦除罪呼聲四起之社會背景,其解釋內容不宜過於抽象短淺,肇致無法促進民主對話與解決社會爭議,而以比例原則作為規範違憲審查準則,本號解釋之意旨,似不無商榷之餘地。且本文認為通姦罪不符實質之犯罪意義,對人民基本權之侵害已超越憲法之限度,其立法內容似非妥適,大法官托詞尊重「立法形成自由」而造成司法審查權行使機過度的自我抑制,似值商榷。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