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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消費者倒產 |
|---|---|
| 編 次 | 下 |
| 作 者 | 許士宦;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 卷 期 | 77 民94.12 |
| 頁 次 | 頁19-33 |
| 分類號 | 587.81 |
| 關鍵詞 | 消費者信用; 免責制度; 倒產ADR; 誠實行為; 期間; 薪金所得者; 困難免責; 自由財產; 非免責債權; 複數程序型; 擔保權消滅聲明制度;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晚近,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消費者之多重債務問題已成為社會問題,再加上經濟蕭條不振,公司企業臨時關廠倒閉,波及諸多受僱領薪之消費者,以致其無從依預計之固定收入償還定期房屋貸款或其他債物。因此,如何清理消費者之多重債務,賦予不幸陷於破綻者經濟上重邁復甦之機會,已成為緊要之課題。然而,司法院於二○○四年五月是出之破產法修正草案,並未如德、法、美、日等國之倒產法般,就消費者債務之清理訂定適合其需求之程序制度。本文鑑於消費者倒產與企業倒產兩者在有無解體(人格消滅)及可否預定將來收入等特性上既不相同,則其建制之指道理念與基本構造,亦應有所不同,故於企業之清算(破產)及重建(和解、重整「程序外,仍應再建構簡易、迅速、經濟及有效之消費者和解及消費者破產程序,以供消費者視其有無固定收入甚至住屋貸款,分別情形選用之。在參酌與我國法例相近之德、日等國最新的消費者倒漂法制改革後,為構築我國應有之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尚宜就破產法修正草案為下列之增修:(1)強化更生之手段,如於消費者和解程序增設困難免責制度及住宅貸款抵押債權特別條款制度,於消費者破產程序擴大自由財產之範圍及增設以裁判擴張其範圍之制度;(2)保護債權人之最佳利益,如於前者明定最低清償額制度,而於後都則對有將來收入的具充分清償以力之債務人要求一定之債物清償;(3)促進程予之簡速化,如簡略債權人決議方式,採行書面表決及消極同意方式、減縮程序機關,精簡成為一人,甚或改為非必設機關、簡化程序內容,授權法院裁量,採行書面審理或其他更簡速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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