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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中共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實踐之探討=A Study of Practice in Ethnic Self-governance and Local Legislation in PR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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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劉燈鐘; | 書刊名 | 展望與探索 |
卷 期 | 2:12 2004.12[民93.12] |
頁 次 | 頁69-84 |
分類號 | 575.82 |
關鍵詞 | 民族區域自治; 人民代表大會; 立法權; 立法程序;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1979年以後,中共特別強調民族區域自治,並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權。在憲法中明定自治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牴觸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之權。人民代表大會是本地最高的權力機關,行使立法權,人民政府是執行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實施立法權20多年來,立法成效尚稱卓著,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涉及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維護公民權利發揮重要作用。人大在立法實踐過程,仍存在諸多缺失,在中共現有體制下,要將之完全改善並非易事,唯有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民主化與法制化,才能解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困境。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