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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事證開示義務與舉證責任(下)--由臺北地方法院八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一五號判決出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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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國昌;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62 2004.09[民93.09] |
頁 次 | 頁67-80 |
分類號 | 587.834 |
關鍵詞 | 事證開示義務; 舉證責任; 事案解明義務; 證據偏在; 現代型訴訟; 證據收集; 文書提出義務; 證明妨礙; 隱匿不利事證自由; 票據訴訟;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為貫徹當事人證據資料用平等則與確保訴訟遂行之公正性,民事訴訟法於二○○○年之修正,不僅致力於證據收集手段之擴充,同時增訂第二七七條但書之規定,使法院得在顯失公平之情形上,修正一般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由於在該等規定之修法理由中,立法者以「證據偏在」現象最為明顯之「現代型訴訟」為例,說明相關修正之必要性,導致在新法施行後,引發該等規定之是否僅限於條法理由中所列舉之特定類型現代型訴訟始有適用餘地之疑慮;同時,伴隨著我國學界「舉證責任」之定位究係「處理真偽不明之結果責任」抑或「指向於當事人之證據提出責任」所出現之論爭,上關修正與舉證責任概念間出現連一步交錯之複雜關係。本文以一個具體的請求返還票款訴訟出發,藉由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文書提出義務」、「舉證責任」以及「新法修正規定」之操作方式,分析「開示義務」、「舉證責任」以及「證據偏在」等問題之互動關係。同時,本文亦就目前學說上所出現「一般的事案解明義務」與「限定的事案解明義務」間之對立進行討論,藉此檢討當事人就不利事證之開示義務界限,並就處理「證據偏在」問題在立法論上之可能規範方式以及在現行法解釋論上之解決途徑,提出筆者個人之淺見。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