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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票據延期付款之探討--以日本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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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賴世琳; | 書刊名 | 人文社會學報. 國立臺中技術學院 |
卷 期 | 2 2003.12[民92.12] |
頁 次 | 頁189-208 |
分類號 | 562.37 |
關鍵詞 | 票據外之付款猶豫特約; 變更票據到期日之記載; 票據之改發; 更改; 代物清償; 票據之變造; 延期付款; 法律的同一性; 實質的同一性; 經濟的同一性; 人的抗辯; 新舊票據債務同一原因關係; 新舊票據執票人保持同一地位;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係探討票據到期日將屆之前,債務人若無資力支付時,應以何種方法延後付款,以維持個人信用,並維護債權人之利益。主要係以日本之制度:1.票據外之付款猶豫特約,2.變更據到期日之記載,3.票據之變發三者為中心。票據具有付款具具及信用工具之特質,故得簡便的及安全確實的處理金錢交易。惟票據債務人之信用若出機時,現今法治社會係賦與失敗的人重新站起來之機會,故對於一時無力清債之債務人,得以票據之信用工具給與適度延後付款期限,以緩和其財務困境。另一方面,於猶豫付款期限之情形下,履行債務之方法業已有所變更,應如何保護債權人權利之行使,以適應因延後付款而產生法律效果之變動,為本文探討之主題。 1.之情形,係發要人與執票人締結票據外之付款猶豫特約而延期付款。但僅為外當事人之人的抗辯事而已,不得對抗於善意受讓人。2.之情形,係變更現存票據到期日之記載而猶豫付款之方法。經由票據全體當事人合意而變更到期日時,除票據當事人外,對於其後之取得人亦有拘束力。但若非全體當事人變更時,對於不同意之當事人變更記載係屬票據之變造,其僅對於變更前之文義負責,並不發生付款猶豫效果之問題。3.之情形,係發票人與執票人合意變更票據之到期日而簽發新票據之方法,又分為兩種方式:(1)回收舊票據再交付新票據,(2)不回收舊票據,新舊兩票據均為債權人所持有。(1)之情形,若回收舊票據時,執票僅有新票據上之權利,舊票據上之權利消滅,故新票據係代替舊票據由全體當事人之合意,故若僅經由發票人與執票人變更到期日之方法,只不過是回收舊據始交付新票據而已。因此其實質係延期舊票據之付款意味,新舊票據系實質的同一。(2)之情形,不回收舊票據時執票人同取得舊票據上之權利。故執票人不論依新票據或舊票據均得行使權利。惟債務人對於僅以舊票據行使權利時,得以新票據之付款猶豫期限未到來為抗辯對抗之。又為避免二重付款之危險,債權人行使權利時,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新舊兩票據。 故票據改發時若回收舊票據,舊票據債務消滅(若不回收,於債務人付款時為避免二重付款之危險,亦得請求返還新舊兩票據)。依通說係基於票據之設權性、無因性解釋為代物清償,此系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而消滅舊債務之無因契約。舊票據上所附隨之擔保或抗辯。但若衡量改發之目的係為猶豫付款,故依改發當人之意思係追求除到期日以外,為維持與舊票據持有人同一地位關係,若謂新票據與舊票據無關係為不妥當。於是依代物清償說雖新舊兩票據係另一個,但若強調具有實質的同一性,將得導出如下結論:A.舊票據上所附隨之擔保、何證得存續於新票據。B.舊票據上若附有人的抗辯,亦得對抗於變發新票據執票人。C.取得舊票據時若不知抗辯之存在,取得改發新票據始知悉時亦不受惡意抗辯之對抗。D.董事取得票據時亡經由自家公司董事會之承認,則取得改發新票據無須再度經由其承認。 本文之參考文獻,因國內缺乏此類資料,故全數取材自日本。主要以日本手形法、民法對照我票據法、民法規定為探討主題。筆者雖不揣譾陋,大擔嘗試,小心求證,惟對本問題了解有限,或恐無法突破其瓶頸,望祈諸位先進不吝指教是幸。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