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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成立贓物罪不受限於前行為侵害財產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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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蔡佩芬; | 書刊名 | 律師雜誌 |
卷期 | 291 2003.12[民92.12] |
頁次 | 頁92-104 |
分類號 | 585.491 |
關鍵詞 | 贓物; 贓物罪; 犯罪行為; 法益; 法條益; 構成要件;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法益應先於立法者之立法而存在,立法者應緊緊扣著此概念而制訂法律。贓物罪法益眾說紛紜,實務上採妨礙返還請求權理論,本文比較分析各說法後隨之,並參酌立法例,主張該當贓物罪之前行為未必須以侵害財產法益為限。 現行法在贓物罪章共規定三個法條,構成要件因犯罪行為態樣、行為人之身分、職業而有刑度不同之區別。本文提出贓物罪構兼要件的修法建議,並涉及刑責、未遂犯與誘引供出犯罪集團首領的立法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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