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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債務清理之理論與立法--破產法修正草案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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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許士宦;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期 | 51 2003.10[民92.10] |
頁次 | 頁5-29 |
分類號 | 586.373 |
關鍵詞 | 債務清理法制; 複數程序型; 單一程序型; 程序轉換; 程序選擇權; 債權人平等主義; 別除權; 債權確定程序; 程序參與強制; 企業經營者責任;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破產法自一九三五年制定施行迄今逾六十年,其規律對象之社會經濟的體已大為改變,不僅企業高度化、國際化、連消費者信用變蓬勃發達。為因應產業之顯著變化,消費者信用之爆增滿足有效分配資源之要,賦予陷於破綻的消費者經濟上復甦之機會,債務清理或倒產法制亟須變革,以適應人民社會之新需求,而構築健全經濟機能之制度基盤。二○○三年司法院所提出之破產法修正草案,雖未就現行整體債務清理法制為全面性、徹底性改革,但已就和解及破產等債務清理基本程序制度進行通盤性及根本性變革。草案固維持複數程序型架構,惟已擴大關係人及法院之程序選擇權,且新設清算程序、擴充調協程序,以供程序轉換,俾利清重建等程序目的之達成;為滿足我國社會之時代需求,其雖引進公法人之債務清理程序,並充實國際倒產法,但於消費者倒產程序之構築則尚欠完備;然為迅速、經濟、有效達成債務清理之目的,其已依重建或清算兩者目的之不同,分別充實和解程序及破產程序之實體規定及程序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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