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論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之程序 |
---|---|
編 次 | 上 |
作 者 | 陳清雲;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53 2003.12[民92.12] |
頁 次 | 頁5-24 |
分類號 | 588.13 |
關鍵詞 | 行政命令; 審查程序; 審查期限; 法律保留; 三讀程序; 決議; 附帶決議; 備查; 更正; 廢止;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為立法院職權行使之一環,所以各機關將其發布之行政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函送立法院後,立法院即必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章行政命令之審查章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查程序。其處理方式係由程序委員會幕僚人員先進行形式篩檢後,再簽擬意見,俾便提報院會。經院會決定交付委員會審查後,議事處即行文該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收到公文後,必須先排議程,於開會時由委員就形式及實質方面進行審查,以審查行政命令有無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規定之者,審查結果有備查、更正、廢止者。委員會審查完畢後並須提報院會,此時由程序委員會依審查結果編列議程討論事項或報告事項;最後由院會作成決議,如作成該行政命令有應更正或廢止者之決議,即由議事處以院稿函送原訂頒行政機關,該行政機關於收到立法院公文後,即必須依立法院決議於兩個月內更正或廢止該行政命令。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