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相關文獻
- 健保給付醫療費用之損害賠償與求償--簡評最高法院九一年度臺上字第八五七號判決
- 以公法行政契約關係屬性探討全民健康保險之代位權法律關係--評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三五三號民事判決
-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因果關係之結構分析以及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
- 論人事保證之從屬性與債權人之附隨注意義務--兼評民法債編關於「人事保證」之增訂條文
- 關於保證人、物上保證人及擔保物第三取得人清償代位之研究
- 我國海洋油污染求償方式之研究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除外危險與代位--兼評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之妥當性
- 回到民法第一一三條--為締結法律行為過失責任催生
- 法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的適用範圍
- 責任保險是否包括契約責任:兼論代位權求償是否限於侵權行為
頁籤選單縮合
題名 | 健保給付醫療費用之損害賠償與求償--簡評最高法院九一年度臺上字第八五七號判決= |
---|---|
作者 | 楊芳賢; |
期刊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30700 |
卷期 | 48 2003.07[民92.07] |
頁次 | 頁41-49 |
分類號 | 580.1641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損害賠償; 健保給付; 損益相抵; 代位權; 承受他人權利; 求償; 讓與請求權; 類推適用;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九一年度臺上字第八五七號判決涉及被害人就其身體受侵害,在受領健保局之醫療費用之給付後,得否再就此一健保費用對於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問題。對此,最高法院本判決認為,本件案例事實中之被害人,不僅得就其自行支出之醫療費用,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且就健保給付已給付之金額,亦得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反之,本文採取不同見解認為,初害人僅得就其自行支出之醫費用,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至於健保局已支出之健保費用,本文認為被害人不得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因為就此部分,初害人並無財產上損害;而且若如最高法院本判決採取肯定見解,被害人將得以雙重受償,並非妥適。 其次,雖然本文之被害人,就健保局已支出之醫療費用,對於應負國家損害賠責任之鄉公所,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但是應負國賠償責任之加害人亦不應因健保局就被害人之醫療費用已依健保法規定為健保給付而免責。本文認為,此一情形宜貫徹民法第二一八之一規定,使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加害人承擔最後賠償責任之意旨。故本文認為,已為被害人支出健保醫費用之保險人亦即健保局,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一八條之規定,請求被保險人亦即本件之被害人讓與其對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使加害人承擔最後之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對於此一情形,我國學亦有建議「依保險代位之法理」,或者類推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二條規定,使加害人承擔最後損害賠責任之見解。 |
本系統之摘要資訊系依該期刊論文摘要之資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