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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證人之書狀陳述 |
|---|---|
| 作 者 | 許士宦;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 卷 期 | 42 2003.01[民92.01] |
| 頁 次 | 頁1-15 |
| 分類號 | 586.131 |
| 關鍵詞 | 直接審理主義; 言詞審理主義; 當事人公開主義; 程序利益保護原則; 集中審理主義; 程序處分權; 程序選擇權; 當事者權; 信賴真實主義; 事證蒐集權; 證據調查權;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於二○○○年修正時,為達成審理集中化之目標,乃擴大採行證人之 書狀陳述制度:使其適用範圍不限於簡易、小額訴訟程序,連通常訴訟程序亦可利用之;不僅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而且經當事人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此種證人書面作證之證據蒐集、調查程序,比起證人到場作證之程序,相當緩和直接審理主義、言詞審理主義及當事人公開主義,實已改易向來之證據調查程序原則。此項制度變革,係基於何項法理根據?為了追求何等利益?利用書狀促使證據調查有效率,雖係民事訴訟法制之世界性動向,但我國民訴法所定之上開證人書狀陳述制度,與德、日兩國民訴法所規定者相較,在類型及要件、程序及效果等方面、有何異同?是否因具特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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