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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學校組織再造談學校行政革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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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哲彬; | 書刊名 | 學校行政 |
卷 期 | 22 2002.11[民91.11] |
頁 次 | 頁31-38 |
分類號 | 527 |
關鍵詞 | 學校組織; 學校組織再造; 學校行政革新; School organization; Restructuring schools; School administration reform;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行政程序法係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前應遵行一定程序之法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致力於將行政程序法典化,使各行政機關於行政行為之際,均能遵循一定之公正、透明之程序,並使人民易於瞭解。 因為人性是易於錯誤的,及可能因為偏見或特別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響判斷,為求客觀、理性、公正的決定起見,必須有程序法的規制,用以創造團體意識及尊重人性尊嚴。行政程序法係行政權行使手續的通則性法律,是陽光法案的底層基礎,亦為我國行政民主化奠定堅強的基礎,相信其對國民權利的保障及對專制濫權的防止,有莫大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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