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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違反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義務法律效果的再檢討--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七一三七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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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楊雲驊;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40 2002.11[民91.11] |
頁 次 | 頁43-59 |
分類號 | 587.834 |
關鍵詞 | 無證據能力; 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自白任意性; 證據使用禁止; 法律續造; 權衡理論; 有意的法律漏洞;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五條第二項所謂「無證據能力」的具體內容不以現行法上法定「不得作為證據」的情形為限,因為立法機關不可能,也不適合事先將所有可能的衝突情況透過證據禁止的立法來解決,故刑事訴訟法對「無證據能力」非窮盡列舉,而是屬立法機關「有意的法律漏洞」,法官於審判時有權對此些漏洞進行填補。就第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的關係而言,無論從「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係解釋」、「憲法和諧解釋」等角度觀察,違反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的法律效果並非第二項的規範範圍,至於該項內的「除外規定」屬於法官的偏離法律而認為純屬立法上的錯誤。在判斷違法取證是否發生證據使用禁止的效果時,權衡取向的解決方法只是諸多解決方法之一,但其目的不是讓立法者懈怠其衡量不同法益衝突後求妥適解決的根本憲法任務,也不是讓法官在遇到棘手問題時的避風港,過早且大量使用此一高難度的解決方法只會對期待在司法實務上形成一成熟的證據使用禁止理論造成妨礙。最後,最高法院雖認為「被告在警詢之自白如係出於自由意思而非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白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司法警察(官)對其詢問時未經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致詢問程序不無瑕疪,仍難謂其於警詢自白之筆錄無證據能力」,但被告的自白就算出於任意性,也不能阻卻未盡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義務的違法性,否則將有「混淆訊問被告時國家機關作為與不作為義務的區分」、「將保護被告的條文縮減為訓示規定的疑慮」及「個案保護不足的憂慮」。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