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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賠了夫人又折兵?--私人違法取得證據在刑事訴訟的證據能力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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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楊雲驊;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41 2002.12[民91.12] |
頁 次 | 頁1-22 |
分類號 | 587.834 |
關鍵詞 | 證據使用禁止; 保護義務; 禁止保護不足; 法規範的一致性; 客觀價值秩序; 基本權利的客觀面向; 隱私權的保護;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私人取證手段屬違法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的拘束對象僅及於國家機關,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禁止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之規定對私人不生效力。法規的一致性說法事實上並無說服力,因為實體法上違法的評價,並不當然導致程序法上的證據使用禁止,刑事程序法應有其獨立的合、違法評價基準。從憲法的角度觀察,憲法基本權利的客觀面向與基本價值也可對私人間行為產生影響,因此私人違法取證並非「憲法外」的領域。隱私權的保護標準固屬明確,但在個案操作上顯有困難。自法院負保護義務的觀點,刑法上的處罰規定已對此可能受害的法益提供了「足夠」的保護,通常無須在刑事訴訟上再透過「證據使用禁止」來加以制裁。除此之外,刑事訴訟上的證據取得及使用禁止的規定僅針對國家機關而設,私人的違法行為並不在刑事訴訟法的規範範圍內,因此私人取證的合法或違法對於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能否在訴訟上使用的問題上,並無決定性的影響,因為無論是憲法基本權利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對私人無拘束力。私人違法取證在大多數情形均能使用此一證據,但法院要仔細考慮如「取證方法是否以強暴、脅迫等重大違反人性尊嚴」、「國家取證的無期待可能性及證據的無可取代性」、「刑度高低差距的影響」及「自由心證的嚴格要求」等,在個案維持法益權衡、審視比例原則,作最適當、和諧的解決。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