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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勞基法上職業災害因果關係的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八七年勞上字第五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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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更盛;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40 2002.11[民91.11] |
頁 次 | 頁23-42 |
分類號 | 556.84 |
關鍵詞 | 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說; 法規目的說; 重要條件理論; 職業災害; 職務起因性; 職務遂行性; 可變動的體系;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關於勞基法上職業災害因果關係判斷的問題,臺灣高等法院八七年勞上字第五號判決有意識地在不同學說中明確表示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說,這似乎是目前唯一明確地討論該問題的判決,值得重視。我國文獻上另有採取德國法上之重要條件理論者。本文以下首先概述民法上相當因果關係說以及法規目的說,之後介紹職業災害因果關係的相關學說,說明德國法上重要條件之源起、內涵,並比較其與相當因果關係說、法規目的說之差異。最後本文認為當涉及各科專業知識的部分、原則上應依各專業的鑑定意見為準外,就純粹涉及法律價值判斷的部分,參考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係的討論,以及有鑑於現今勞動/社會法學的研究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吾人應避免過度倉促地採取其中任一特定學說,避免以特定學說過度挾制、拘束實務和理論的發展,而是應兼採相關學說或理論中具說服力的觀點,以便保持彈性、實現個案正義,或許才是較佳的解決之道。換言之,勞基法上職業災害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應當保有某程度上的開放性、可變動性(可變動的體系)。另一方面,為兼顧法律適用之安定性與明確性,本文認為可以重要條件理論為出發點。在實際判斷上,應一併考慮法規保護目的/範圍(如職災防護的相關規則)、現行法秩序的價值判斷(如勞工犯罪行為、故意或重大偏離常情行為所致損害之排除所致之損害予以排除)、是否為勞工執行職務時常所需處理或合理可預見者?亦或勞工因為履行其職務、以致於明顯地有更高的機率發生該類危險時?社會一般通念等觀點,於觀察個案全體情況、斟酌與衡量上述相關觀點之後加以決定。最後,本案所涉之問題:第三人犯行所致損害,因係基於勞工職務而起(行車糾紛),對照最高法院與德國法上相關見解,宜認定為職業災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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