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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結果加重犯--以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四五九四號判決為主軸對近年相關判例判決之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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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子平;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5 2002.06[民91.06] |
頁 次 | 頁14-25 |
分類號 | 587.13 |
關鍵詞 | 結果加重犯; 加重結果犯; 間接故意;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中斷; 條件說; 相當因果關係說; 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說; 折衷的相當因果關係說; 客觀歸屬論; 客觀歸責論; 製造危險之關連; 實現危險之關連; 客觀的預見可能性; 主觀的預見可能性; 舊過失論; 新過失論; 構成要件的過失; 客觀注意義務; 客觀的預見義務; 客觀的結果迴避義務; 責任的過失; 主觀注意義務; 主觀的預見義務; 主觀的結果迴避義務; 責任主義; 罪責原則;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有關結果加重犯規定為:「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對於此規定,無論實務或學說皆認為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須具備客觀上之因果關係與主觀上之預見可能性,始有其適用。惟對於因果關係之要求係以條件關係為已足?或以相當因果關係為必要?甚或須符合客觀歸屬(歸責)論所要求之客觀歸責?實務係採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說立場(七十六年臺上字第一九二號判例),惟此客觀說立場幾乎與條件說並無太大差異,實不符合客觀歸責所要求之因果關係,故應以折衷的因果關係說為妥。 至於,對於主觀上之預見可能性係以「客觀的預見可能性」為已足?或須以「主觀的預見可能性」為必要?甚或要求行為人之過失? 實務見解認為以「客觀的預見可能性」為已足,惟此理解不僅違反第十七條之意旨,亦不符合責任主義(罪責原則)之要求。故應以行為人之過失為要件,最能符合責任主義之要求,否則至少應以「主觀的預見可能性」為必要,始能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意旨。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