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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柏拉圖的宇宙論與自然法思想=Plato's Cosmology & His Conception of Natur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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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植堅;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1:3 2002.05[民91.05] |
頁 次 | 頁75-183 |
分類號 | 141.4 |
關鍵詞 | 整體; 靈魂; 抉擇; 轉向; 目的駕馭因果; 圓; 整體何以形成; 神明; 分寸; 比例; 和諧; 正義;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宇宙秩序是心智設計的結果,神明的觀念因而是必要的。神明代表理智,表現於大自然運作有一道理可供觀察,即本文所稱的絕對自然法。絕對自然法不僅是侷限於人間的單純道德或法的規範指示;而是一切事物本質上如此遵行的律則。自然法既在實然層次,也是應然指示;既有因果法則的寓意,也有目的規範的性質。 關於絕對自然法觀念之發生可有兩種解釋途徑,從實證的眼光看,自然法 (自然正義) 來自人間正義 (法規範) 觀念之投影於自然界;但在自然法本身的立場,若問正義 (法規範) 本身的觀念如何發生,則可說事理本來如此;這是存有論的回答:正義是「事物的本質」。此說預設「整體」的觀念。一切事物自始至終以程度不等的「整體」的資格存在。事物的整體性繫於其內部散漫而異質各分子保持和諧關係,或說各分子保持本身的「安份」。「個別分子自身的安份」與「不同分子彼此間之和諧」是一事,這就是柏拉圖所謂的正義或自然法。把異質事物收束 (綑紮) 於「一」,並保持彼此間之和諧,即法或正義。所以事物之存在原因或理由,在於它維持了自身的正義或整體。最大的整體非宇宙莫屬,然其存在原理 (正義)與一般事物的殊無二致,探討柏拉圖宇宙論等於探討以柏拉圖為代表的古希臘人關於事物存在的一般原理。 柏拉圖把因果關係包括在目的論內,事物之目的也是事物的原初狀態:事物在時間中變化的終極目的或結局是它自己的原狀,變化的軌跡可以圓形表示;而原狀是事物在感覺層次最接近理形之時,也是事物最大可能完美的整體和諧狀態,完美的正義就在其中。整體與目的是柏拉圖正義觀的核心。 自然法是事物形成的一般原理,事物本身蘊含規範指示。自然界或其中任何事物作為存在事實,也含有價值,故宇宙是價值與事實合一而「有道德」的宇宙。其內一切事物皆有程度不等的整體 (善) 性,且以至善 (圓滿的整體) 為終極目的,故亦為一目的與有層級可言的宇宙。 道德宇宙之概念是為了建立一是非善惡的絕對標準,其內容不外要求人們遵循理智的召喚,而理智則以「整體」或善為目的,可說是一種「整體意識」。它是善對惡之不斷剋制的,始終處在克服、消弭內部對立的過程的意識。和諧或正義表示善對惡之不斷成功克服的過渡狀態。宇宙所以有秩序,在於有此整體意識,稱它為神明、理智或靈魂皆可,總之有這樣的一個意識設計出,並繼續維持宇宙秩序。神明 (理智) 瀰滿宇內一切事物,而與事物的整體性合一。 本文對柏拉圖自然法的探討集中於形式面,即「整體」。宇內任何事物既是本身自為整體,也是另一更大整體的構成部分。整體性作為事物之形成的共同原理,適用於一切事物。整體性不僅是柏拉圖認識論的出發點,也是其自然法的存有論基礎。理形宇宙標示著獨立於人之主觀認識,而有別於事物之變動不止的另一種存在,因而確保作為事物之存在原理與正義的終極真實,它有待以靈魂之眼來「發現」;此即其自然法基礎的實在論與客觀主義 (objectvism)。從柏拉圖所處在時代古希臘文化與社會面臨瓦解的命運觀之,此一立場可說是其全部自然法哲學出發點的「現實關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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