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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承攬關係中職災補償責任--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九四八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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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更盛;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4 2002.05[民91.05] |
頁 次 | 頁64-74 |
分類號 | 556.84 |
關鍵詞 | 事業單位; 承攬; 交易安全義務職業災害;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從判決相關事實出發,首先檢討勞基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等相關規定之 構成要件。本文認為依勞基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亦應就職業災害連帶負責。惟其前 提在於:事業單位以及(再)承攬人亦應有勞基法之適用,並以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 承攬為要件,並對上述要件之實際運用情形加以說明。至於勞基法第六十三條,亦係以事業 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為要件。其次並檢討該等規定對於侵權行為法上交易安全義務以 及雇主照顧義務之具體化上所可能產生的影響,而這特別是在無該等規定適用的情形下,具 有實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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