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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檔案"法治"中自由與法律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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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宮曉東; | 書刊名 | 檔案與微縮 |
卷 期 | 64 民91.春 |
頁 次 | 頁56-60 |
分類號 | 572.97 |
關鍵詞 | 自由; 法律; 檔案法治;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自由與法律的關係是檔案法治的基本關係之一。自由具有雙重性,即自由是一種由若干權力組成的客觀實體;自由又是一種由若干主觀因素構成的抽象形態。法治意義上的檔案自由實際就是法律尺度下的自由。檔案法律對檔案自由的限制必需遵循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包括:客觀化原則、限制自由的非目的性原則、最低限度的自由原則、正當限制原則、法律自由的優先原則等。 自由是檔案法治的應有之義,自由與法律的關係是檔案法治的基本關係之一。在檔案法治中,自由實質上就是由檔案現象所形成的社會與個人、社會的完整性與個人的相對獨立性、社會的發展與個人的完善等之間的關係問題,也是在檔案事務方面社會權力與個人權力的比例關係如何構成的問題,因此,自由可以在兩個層次上成為檔案法治價值的組成成份: 第一, 自由決定著個人在檔案事務中的位置和價值。即在檔案歸屬、管理、處置和利用中個人應被授予多大程度和多大範圍的自由。第二,自由要求法律本身成為確定檔案自由的尺度,即檔案法律中的自由必須是以自由的檔案法律為前提的。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對自由的認識具有極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自由本身也以多種多樣的形態展現於世人面前。然而不論人們對自由的解釋是多麼的千差萬別,從法治的角度來看,自由與法律之間所存在著的有機聯繫,是任何一個關於自由的定義所不容忽視的。這就是法治中的自由必須介入法律,法律是分析自由的基本參照物。 自由與法律是法治的一對價值範疇,法治既需要以自由為出發點,也需要以法律為保障。同樣,在法治中,自由既需要以法律為尺度,法律也需要以自由為目的。檔案法治實體價值中有關自由與法律關係的分析,實際上就是體現法治對二者協調的功能。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