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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法律審之上訴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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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兆鵬; |
期刊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20200 |
卷期 | 31 2002.02[民91.02] |
頁次 | 頁47-72 |
分類號 | 587.84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當事人進行主義; 上訴制度; 事後審; 法律審; 憲法錯誤; 無害錯誤;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會已通過修改二審上訴制度,未來二審由現行的「覆審制」改為「事後審制」,將以第一審判決為基礎,事後審查第一審判決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有無違誤。又,立法院已一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確定我國刑事訴訟將來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上述相關條文之修改,必然會影響二審法院審查之標準與範圍,將來有三個主要問題必須解決:第一、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如何界定一審法院的調查證據義務,以及上訴審法院的審查標準?何謂未基於「公平正義或被告之利益」依職權調查證據,必將成為未來上訴審之爭執重點。第二個問題為上訴審查之法律標準。依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會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上訴於第二審法院,除有特別規定外,非以原審判決違背法令致影響於判決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衍生的問題為:(一)草案以「致影響判決」為上訴審撤銷原判決之基礎,是否妥當?(二)何謂「致影響判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所使用之文字為:「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致影響判決」與「顯然於判決無影響」有何差別?第三、原審法院違反的法規範若為憲法,上訴審是否應以比較嚴格的標準審查之。最 高法院偶於判決中援引憲法指摘原審證據取捨違法,憲法的位階較刑事訴訟法為高,違反憲法規範造成的權利侵犯,應較違反法律規範所造成的侵犯更為嚴重。當原審法院違反憲法規範時,二審法院是否應以比較嚴格的標準審查之?亦即一般法律規範的違反,得以「致影響判決」為撤銷發回之基礎;但憲法規範的違反既然較為嚴重,是否不論其是否會「致影響判決」,一律撤銷發回?因為我國刑事訴訟之修改,多採酌美日刑事訴訟之精神,且美國之上訴制亦為事後審查,本文借助美國法多年累積的判決及學說,闡述上訴審法院之法律審查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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