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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民生主義看經濟正義問題--兼論Rawls 及 Hayek的正義觀=A Look into the Economic Justice Based on Dr. Sun yet-sens Principle of Peoples Livelihood as Compared with that of Rawls and Hayc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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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張立宇; | 書刊名 | 復興崗學報 |
卷 期 | 73 2001.12[民90.12] |
頁 次 | 頁131-146 |
分類號 | 551.82 |
關鍵詞 | 經濟正義; 民生主義; 羅爾斯; 差異原則; 海耶克; Economic Justice; Min Sheng Chu I; Rawls, J.;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Hayek, F. A.;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所得分配不均與貧富差距的擴大,是開發中國家由農業為主的經濟型態,轉變為工業為主的經濟型態時所產生的一大難題。不過,對照臺灣早期的經驗可以發現,並沒有出現經濟一面發展但所得分配卻一面惡化的情形,此被社會學家視為是開發中國家的一個異數。不過從民國七十九年開始,臺灣社會的吉尼係數卻有逐漸惡化的趨勢。基本上,有近四成的民眾認為個人運氣、天資等「非個人所能控制因素」需為社會貧富差距惡化負責,並且絕大多數的民眾主張政府應積極矯正市場失靈的後果。然而,將土地與社會財源弄到平均是實現社會正義的充要條件嗎﹖由政府介入市場運作便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社會貧富差距的問題﹖本文擬從Rawls與Hayek的社會正義觀來探討這些問題。基本上,經濟正義的原則應可簡單歸納為: 1. 法律上、形式上的平等; 2. 生活條件、發展機會的平等以及 3. 基本生活需求的滿足與提供合理的誘因以鼓勵奮發向上。只是,我們希望政府介入以救社會不公之際,必須防範在經濟正義的追求上,導致政府權限無限制擴大的危險。畢竟要實現上述第二、三項原則,必須透過租稅、社會主法之手段。不過,政府並不必然能導正市場失靈以恢復經濟正義,反而會進一步扭曲市場的運作。如果政府干預有其必要,還需滿足如下兩個條件:一是政府干預的效果必須優於市場機制的效果;二是政府干預的成效必須高於政府干預的成本。 否則,政府的職責最好限定於為市場機制(或自由社會)奠定法律架構,以為自由社會的基本保障。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