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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游泳池經營法規與消費者權益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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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明榮; 利志明;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學報 |
卷 期 | 9 2001.06[民90.06] |
頁 次 | 頁327-344 |
分類號 | 528.9245 |
關鍵詞 | 游泳池經營; 泳客; 消費者保護;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在於探討我國游泳池經營管理與消費者(泳客)保護之法令規定。 在游泳池 現況部分,根據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民國 86 年調查臺澎金馬地區全國公私立游泳池共計 1841 座中, 以以民營營利者 803 座最多(占 43.7 %), 學校游泳池 380 座次之(佔 20.6 %)。 在救生員設置比率方面,只有省市、縣市立及公營事業游泳池達規定標準;民 營營利、鄉鎮市立游泳池次之(救生員設置率約九成七左右);未設置救生員者以私人游泳 池最多(佔 23.1 %),其次為社區、民營非營利游泳池(約一成七左右)。 游泳池之經營管理目前並無特定法律予以規範,係沿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在營業衛生管 理方面,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均分別訂定營業衛生管理規則,規範游泳池衛生管理相關 事項。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民 88 年編印「游泳池管理手冊」,為目前較完整之游泳池經營 管理參考資料。 游泳池因設置或管理不當所衍生之法律責任,包括過失致死罪或傷害罪之刑事責任及民事賠 償責任(公立游泳池則可能涉及國家賠償之規定)。未將泳客所寄託之財物,妥善保管而造 成毀損或喪失,則應負民事賠償責任。泳客付費使用游泳池各項設施,便受消費者保護法之 保障,游泳池業者(無論是公營或私營)必須提供泳客安全無危險之服務。為防患於未然, 筆者針對游泳池經營業者與消費者,分別提出保護權益避免爭議之看法,期游泳池經營業者 能更熟悉相關法令規定,以提供泳客安全舒適的消費環境,除能保障經營者權益,亦能增加 收益;而泳客(消費者)亦能瞭解自身權利及義務,進而成為一個高品味的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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