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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臺灣股票市場內部人持股轉讓宣告之資訊效果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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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鄒淑慧; 劉弟勇; |
期刊 | 證券櫃檯 |
出版日期 | 20010500 |
卷期 | 59 2001.05[民90.05] |
頁次 | 頁14-18 |
分類號 | 563.54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臺灣; 股票市場; 內部人; 持股; 轉讓; |
中文摘要 | 公司內部人居於公司的內部,負責公司的營運及重大事務的決策,因此內部人對 公司的瞭解及公司未來的展望與前景最為清楚,而且他們對公司的資訊也是最為接近的,而 能於一般投資人未知悉前,即事先瞭解並知悉其影響程度與範圍。然而,公司內部人對公司 價值的認知係存於其心中,一般投資人及市場管理機構等難以知悉,而公司內部人對公司價 值的認知其外在的表徵,則反映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上,故公司內部人持股與轉讓是深受重 視的。 近三十年來,已有許多的學者針對股票市場中內部人的交易行為進行研究與探討,過去 的研究其主要結論有二:(一)公司內部人在買賣自己公司股票時的確可以賺取超額報酬;(二) 外部投資人利用已公開的內部人交易資訊亦可賺取超額報酬。 本研究也將探討台灣股票市場中公司內部人的交易是否與國外之研究結果相同,也可以 賺取超額報酬,藉以瞭解台灣證券市場是否為一強式效率市場抑或不是;此外,我們認為公 司內部人間,因身份別的不同與參與公司的程度不同下,內部人彼此間也會存在有資訊時間 落差性的問題,故本研究的第二目的,即在探討台灣股票市場中公司內部人間是否存在有資 訊的時間落差性。另外,我們也認為公司內部人,如果知悉公司前景將轉壞或不佳時,他們 將賣出他們所持有的股份,然而因為他們為公司的內部人,如果他們大量申報賣出下,將引 起投資人的注意,這將促使投資人採觀望策略,使他們無法賣出其持股;再者,因為現行的 證券交易法也針對公司內部人做了相當的限制與規範,例如禁止公司人從事內線交易,故公 司內部人在看壞公司前景下,他們的賣出行為,也有動機儘量不引起注意,因此公司內部人 的交易行為將儘量模仿一般投資人,以避免引起注意,再者,當公司內部人在看壞公司長期 前景下,他們將大幅降低他們的持股,甚至辭去內部人的身份,故本研究的最後一個目的, 我們也將採用分群研究法,以賣出數量與賣出數量占其原持股比率的大小進行分群,藉以探 討台灣股票市場中前開的假說是否成立。 我們的研究獲悉公司內部人相較於一般投資人而言,的確對公司具有較及時與深入的瞭 解與認識:此可由公司內部人賣出持股之時點均落在最高點附近而加以確認;另一佐證則為 當將公司內部人的賣出行為,以賣出股份佔其選任時的股份比率分群時,發現其比率大於百 分之五十者,其賣出股份後,該公司長期的股價有顯著的下跌。我們認為在現行法規中公司 內部人賣出股份佔其選任時之股份比率逾百分之五十者,其將喪失公司官部人身份,不能再 享受內部人的好處,包括金錢及非金錢利益,故除非公司內部人於賣出股份時,業已知悉公 司未有前景堪虞,方可能為此一行為。我們的研究結果也發現在台灣股票市場中公司內部人 的確能獲取超額報酬,亦即台灣股票市場是不符合強式效率市場假說的,而此一結果與Jaffe (1974)、Finnerty(1976)和Pratt and Devere(1978)的發現是一致的。 第二,就公司內部人間對公司未來發展的認知上是否存在差異性部分,當我們將公司內 部人以其身份別分群後,發現董事長與經理人,除他們的賣出時點是落在最高點附近外,他 們賣出股份後,公司的股價有顯著下跌的情事;而其他的公司內部人,雖然他們賣出的時點 也同樣落在最高點附近,但他們賣出股份後,公司的股價並未有顯著的下跌現象,所以我們 推論此一現象的產生係起因於公司的董事長與經理人為實際參與公司營運的決策與執行者, 故對公司更加瞭解所產生的。 再者,當公司內部人看壞公司未來時,他們於賣出持股的時候,他們將會採用較為低調 的方式,以小額方式賣出其股份,以降低一般投資人的關注:因為公司內部人瞭解一般投資 人與市場管理機構對他們的賣出行為,將給予高度的關注,特別是賣出股份相當龐大時,故 當公司內部人在看壞未來時,他們於賣出持股時,將有動機採用小額、小額方式賣出持股, 以降低一般投資人的關注,我們的研究結果發現小量賣出的群組相對其他群組,其長期股價 有明顯的下跌現象,這與我們的推論是相一致的。 另外,我們也回顧我國有關公司內部人持股與轉讓股份的相關規定,我們發現在我國並 未有禁止公司內部人從事賣空自家公司股票的行為,這將造成公司內部人持股規定的成效, 大打折扣,舉例來說,如果未禁止公司內部人從事賣空自家公司股票下,內部人在看壞公司 未來時,欲出脫其持股又不願申報,以免引起一般投資人注意,其即可利用信用交易先行融 券賣出手中持股藉以規避股價下跌之風險且其利用信用交易先行融卷賣出股份時,其持股並 未有變動,故可不用申報,此將破壞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之立法原意。 更甚者,當其利用信用交易先行融券賣出其所有股份時,亦仍能保有公司內部之身份,造成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形同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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