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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警察的人格權與人性尊嚴之初探=The Police Right Concerning Personality and Human Dign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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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傅美惠;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 期 | 31:6=136 2001.05[民90.05] |
頁 次 | 頁29-43 |
分類號 | 575.823 |
關鍵詞 | 自由; 基本權利; 人格權; 人性尊嚴; 警察任務; 臥底偵查;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基本權利是近年來國內談論很多的議題。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也比以往增加了許多,主要都圍繞在「基本權利」這個憲法核心議題上。自由與人權雖是「人之所以為人」自應享有的原始權利,是與生俱來且無法出讓剝奪的最初權利。但對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的重視,並非自有人類文明就開始的。西方文明的發源是古希臘,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的思想卻被認為是反自由、反平等、支持集權主義的,大約十七世紀起,西方才開始重視基本權利。我國自十九世紀末,嚴復譯介自由主義大家穆勒(J.S.Mill)的思想,二十世紀初的五四運動喚起知識分子對於「科學」、「民主」的熱烈期盼,基本權利的思想種子在中國╲社會被播下。從思想的播種到真實權利的擁有,總要經過漫漫長路的艱辛奮戰。這個嚴酷的史實,中外皆然。 人類歷史可以說是一部爭取基本權利的奮鬥史,隨著時代的不斷演進,人權的概念產生變化而內涵更加廣泛。對照其他權利,人格權與人性尊嚴雖是較新的基本權,但也是先於國先於憲法而存在的固有「原權」之一,是基本權利的核心,通常被當作引領的憲法價值理。由於警察的工作性質特殊,人格權與人性尊嚴在這個族群裡一向被忽視,所以才有「警察無人權」的譏諷,但警察團體面對這類謬誣卻經常無法做有力的反擊或駁斥。 以往「無所不能」、「無所不包」、「包山包海」的警察任務及「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執法態法是造成警察人格權與人性尊嚴斲喪的根源之一。長期以來警察職權的行使依據,主要是一些構成要件與程序不夠具體明確的概括條款,以致有「無法可據」、「違法執法」或「選擇性執法」的窘境,也可能滅損警察的人性尊嚴。在警察任務「脫警察化」、「脫獨占化」、「私人化」、「除高權化」、「法治化」的潮流趨勢下,警察必須退出給付行政的行列,促進人民福利不再是警察的必然任務,借助民力參與警察任務已是不可避免,而且層面愈來愈廣。這些龐雜過多的任務必須限縮或解除獨占。不合理的內部管理措施,應當調整。任何干預權的行使都需要有具體明確的法律授權基礎,以符合法治國法律保留的精神。但去除了外部的干擾,只能保障「人的自我實現」不至於受限。人的自我實現,人性尊嚴的真正獲得,還是要靠個人自已的內塑。如何內塑?本文的簡單回答是,努力提昇自已。國家或政府只能保證人的外部自由不受侵犯;人的內部自由,精神狀態的豐富與滿足,仍需依賴自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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