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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形式理性與利益法學--法律史學上認識與評價的問題=Formal Rationality and 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s--The Problem of Knowledge and Judgement in the Science of Legal Hist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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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妙芬;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0:2 2001.03[民90.03] |
頁 次 | 頁1-27 |
分類號 | 580.1654 |
關鍵詞 | 法律史學; 史學方法論; 形式理性; 實踐理性; 批判理性; 利益法學; 歷史詮釋; 新史學; 法律史; 法律社會學;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法律史是經驗累積的產物。史學做為一門文化科學,是歷史這種文化表現的基礎知識。如何分析和理解法律文化,使其如實地呈現於法律史篇(或法律史的文本),可以說是法律史學的核心問題。在臺灣本土法律研究剛起步的此刻,法律史學正是一門與本土法律文化研究密不可分的「新」學問。它的內容可以分為兩大部分:法律史方法(認識及評價)論,以及法律史在整體文化和歷史研究中的定位。本文以法律史學第一部分內容,即法律史方法論的探討為中心,嘗試為以「歷史上的法律經驗」為重構(reconstruction)對象的法律史論述,建立方法論的基礎。為了踏出第一步,我選擇具代表性、在西方廣受討論的兩個重構法律的歷史意義的論述方向:法律的形理性分析及利益法學的觀點,做為認識和評價法律經目的依據。受到英、法經驗主義影響,利益法學的論述以批判理性挑戰形式理性的分析,更能把握法律經驗的特質。因此,本文最後進一步指出,法律史學與社會科學方法的緊密連繫。如果歷史詮釋確有「解釋暴力」的問題,那麼,方法論的思辨、反省即便不能立刻解決許多問題,但至少應該提出疑問,教人無法迴避。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