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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一人公司立法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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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國全;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2 1999.12[民88.12] |
頁 次 | 頁367-388 |
分類號 | 587.2 |
關鍵詞 | 一人公司; 形成一人公司; 實質一人公司; 法人格否認法理; 揭開面紗原則; 社團性; 潛在性社團; 股份複數說; 單獨股東有責任;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傳統之公司概念,認為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而由複數股東結合之社團。但在現代經濟社會,由於企業經營之實際需要,在實務上乃有由單獨一人實際出資,所謂一人公司之出現。對於此等與傳統公司概念有悖之一人公司,應如何在法制上適當因應,乃有探討研究之必要。 觀察比較目前世界各國法制,可得到如下之基本認識,經濟表現較佳之國家,對於一人公司存立,採積極承認之態度,反之,否認一人公司存立之國家,多為經濟表現不佳的國家。 承認股東有限責任一人公司之存立,可自以下觀點得其必要性。一、企業維持之必要。二、確定經營風險之需求。三、否認一人公司之存立欠缺實效性,並反而增加糾紛之源。 另一方面。由於一人公司悖離傳統之公司概念,故對其俘立,亦將面臨重新構築理論架構之問題。首先為,應可以「股份複數說 (股東地位複數說)」取代傳統之複數股東觀念,而仍承認一人公司之社團性。其次為,應認為股東得對公司債務主張有限責任,但為防止惡用此單獨股東大限責任之發生,應積極引用「法人格否認」之法理,使濫用一人公司制度者擔負責任。 承認一人公司之存立,則傳統之公司法制須有一些配合之制度變革。例如:公司股東人數下限規定之廢除、股東會召集程序規定之調整、以及董監事資格要件之修正等。 歸結而言,就股東有限責任之公司形態,承認形式一人公司之設立與存續,實有其實際上之需要,而已成為現代公司法立法潮流所趨。但在承認一人公司存立之同時,應注意必要之制度配合,以避免發生惡用此一制度之情事。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