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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GATT/WTO 反傾銷爭端案件之研究=Anti-Dumping Disputes in the GATT/WTO |
|---|---|
| 作 者 | 林彩瑜;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 卷 期 | 62 1999.12[民88.12] |
| 頁 次 | 頁291-325 |
| 分類號 | 558.013 |
| 關鍵詞 | 爭端解決; 反傾銷; GATT; WTO;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反傾銷爭端案件向來是GATT/WTO爭端機制面對的主要挑戰之一,其複雜性遠勝於一般之貿易爭端案件。該等爭端案件除涉及法律原則、經濟學分析及會計概念等高度技術性的事實認定外,爭端裁決的結果亦將直接對進出口廠商造成衝擊。近年來全球傾銷案件的迭起,尤對企業之經營與貿易造成不當干擾。 爭端解決小組透過個案裁決所建構的WTO貿易程序法,對未來WTO之訴訟亦將有著重要的衝擊。「授權條款」係控訴國在訴訟上的重要利益,蓋爭端解決小組審查案件爭點的權限乃取決於控訴國向DSB提交之「事件」。在反傾銷爭端案件上,爭端解決小組僅得審查進口國行政機關於行政調查期間所取得之資訊。在可被容許的解釋範圍內,爭端解決小組不得加諸其自身對WTO反傾銷協定義務之解釋。此外,控訴國在反傾銷爭端上欲尋求舉證責任之轉換,其空間仍將有限。而學界對反傾銷爭端案件是否適用「當地救濟用盡原則」,尚有不同見解,有待澄清。又爭端解決小組對反傾銷爭端之救濟措施,大概係建議進口國撤銷反傾銷決定;或退還已收取之反傾銷稅額;或重新考慮反傾銷之調查結果;或促使其違反協定規定之措施或立法符合GATT/WTO義務等。惟該等措施或將難以滿足對輕率及惡意傾銷控訴之救濟。 我國在加入WTO後,對外貿易關係將更為多面化,與他國發生經貿商務爭端之可能性勢將難以避免。我國應如何利用WTO貿易爭端機制尋求國家利益並在既有的國內法律制度下落實DSB之建議或裁決,宜進一步做整體深入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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