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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面臨修正的巴塞爾資本適足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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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鍾世靜; | 書刊名 | 國際金融參考資料 |
卷 期 | 44 1999.12[民88.12] |
頁 次 | 頁68-73 |
分類號 | 562.38 |
關鍵詞 | 巴塞爾資本適足率; 巴塞爾協定; Basle accord;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巴塞爾協定(Basle Accord)制定了銀行對三種不同型態的借款者應提列的資本適足率:第一類借款者須要提列完全的資本適足率(即風險資產的8%);第二類只須提列五分之一的資本適足率(即風險資產的1.6%);第三類則不須提列任何的資本。無論信用情況為何,對所有非金融業的公司均歸屬於第一類。銀行業者長久以來受此規定的箝制,相對於其他非銀行的貸款者而言,有著非常不利的影響,尤其在貸款給大規模的績優公司時,更是明顯。 第二類與第三類的規定也具有相當的誤導作用。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會員國銀行的貸款或OECD 國家本身的貸款,只須要保留一部分的資本,資本適足率不到8%(某些國家對抵押貸款所允許的資本適足率為4%),甚至一點也不須要保留(如:OECD國家的政府債券)。 誠如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主席Greenspan所指,這些分類是任意的,幾乎與風險的大小無關。我們明瞭巴塞爾協定需要整飭。問題在於,監管者應如何做?「保留資本的要求應該確賞反映出貸款的風險」這是一個冠冕堂皇的說法,但是似乎缺乏一個標準的答案。一個可能的解答是使用評等機構的評等,但是此舉也帶來了許多的問題。在美國只有少數的公司有評等,在歐洲與日本則更少。且許多國家,尤其是新興市場的國家對於諸如 Standard & Poor's與Moody's等評等機構非常地不信任。另一個是,選擇使用銀行的內部模型以決定應提列資本的數額,將能夠促使銀行更有彈性地分配他們的資本。但是,這些解決方案仍存在著一些問題。信用風險模型不只是要通過多年的測試,且須經歷整個經濟循環的周期;反對者則聲稱,市場風險模型幾乎未能涵蓋在一九九八年金融危機全盛時期的情況。另外,由於存在著相互角力的情形,使得巴塞爾資本適足率的修正遲遲未能達成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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