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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庫藏股制度--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之檢討與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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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鄧穎懋; 蔡麗照; | 書刊名 | 證券櫃檯 |
卷 期 | 42 1999.12[民88.12] |
頁 次 | 頁1-31 |
分類號 | 563.54 |
關鍵詞 | 庫藏股制度; 證券交易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關於庫藏股制度,綜觀世界各國有關規定,可分兩大類:(a)原則上禁止公司買 回自己股份,僅於少數例外情形始予允許之;(b)原則上一概允許公司買回自己股份,採自 由化原則。諸國立法中以美國和德國法制最富代表性。在德國,因1929~1931年世界經濟 危機之慘痛經驗,自1931年後原則上嚴格禁止公司買回自己股份。其強調之重點,乃買回 股份所帶來之危險:危害資本維持原則、妨害債權人權益,導致股東不平等待遇以及操縱股 價問題。但自1998年後,因受世界潮流趨勢所影響,且為促進德國公司在金融市場之競爭 能力及德國之國際經濟地位,修正為附帶限制之一般許可原則。反之,在美國,則原則上允 許公司自由買回自己股份。其強調之重點,係以股份有限公司之立場為出發點。按之,公司 買回自己股份,尤其是以之為財務管理工具,具有如下益處:對公司自有資本之最佳控制以 及作為分派股利之另一選擇途徑。此外,公司買回自己股份,亦係企業謀求股東權益之重要 政策之一。在我國,因見買回股份所可能帶來之危險,依公司法規定,原則上禁止公司買回 自己股份,僅於例外情形方始允許之。自1997年以來,股市履遭嚴重連續暴跌,造成政府、 公司企業與投資人恐慌,財政部情急之下推出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有關庫藏股之修正草 案。按之,強調重點仍係買回股份所可能導致之危險,其中又以內線交易和操縱股價問題為 核心。換言之,原則上仍是禁止公司買回自己股份,僅在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之4款例外 情事外,於證券交易法上增列3款例外情事。 關於公司買回自己股份,按諸世界各國法制,立法趨勢在於採取自由化政策。因之,本 文之研究目的,即在於探討並肯定,買回自己股份之自由化制度係屬可行,且不致於妨害對 於股東或債權人權益之保障,亦不致於危害金融市場之運作功能。探討之際引以為借鏡之制 度,即上述美國與德國之有關規定。換言之,本文所欲探究者,亦即是否可藉由美國與德國 有關庫藏股制度之實務經驗與法規,而落實我國有關規定之制訂;因之,本文研究重點,即 係透由買回股份之核心問題,亦即對債權人、股東、投資人與金融市場之保障,而對我國證 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加以分析與檢討。最後並於結論提出立法上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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