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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事業廢棄物清理法規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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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澤民; |
期刊 | 工業污染防治報導 |
出版日期 | 19991200 |
卷期 | 12:141 1999.12[民88.12] |
頁次 | 頁1-3 |
分類號 | 445.844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廢棄物清理法; 事業廢棄物; |
中文摘要 | 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首次於民國六十三年公布施行,嗣因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及為使垃圾資源回收工作有一法源依據,並貫徹污染者付費之原則,於六十五年、七十四年、七十七年及八十六年四次修正,惟八十七年國內自台塑汞污泥事件發生後,有毒、有害事業廢棄物隨意棄置事件層出不窮,究其原因,乃因現行事業廢棄物管制法令未臻健全,以致違反廢清法相關規定時,並無刑罰或清理廢棄物之連帶責任等規定,導致不肖業者心存僥倖,且有機可趁,結果除造成污染環境與民眾恐慌外,更增加未來善後清除處理費用,付出高昂之社會成本。因此,廢清法再做部分條文之修正,尤其針對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責任做一明確之規範,以有效嚇阻不法廢棄物清理事件繼續發生。以下謹就修正後之廢清法,其中有關事業廢棄物清理之重要規定做一整理,以提供事業機構參考,並進而做好廢棄物清理工作,達成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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