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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司法審查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與第四條之間的區別=On the Difference of Articles 3 and 4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Act from the Viewpoint of Judicial Review Perspect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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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國勝;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 期 | 30:2=126 1999.09[民88.09] |
頁 次 | 頁259-272 |
分類號 | 587.71 |
關鍵詞 | 司法審查; 國家安全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為落實民主法治精神,在憲法亦隨時代潮流採取權力分立設計。雖在形式上 有五權分立與三權分立的差異,但其互相制衡的核心精神未曾動搖。而今在實務機關發現有 特徵相同的案件---未經檢查私自出港,而於領海內為警察機查獲,然經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審 判,其結果卻發現有引用法條互異的情形,究應屬國家安全法規範的對象否?抑或應以國家 安全法第三條或者第四條為規範依據?不無探討空間。經蒐集相關判決的案例,加以分析。 發現其判決結果的不同應是根源對「國境線」標準所採見解不同影響所致。本文除針對相關 案例判決分析外,並提出吾人見解,希可為參酌。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