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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刑事訴訟之目的=Ziele des Strafverfahr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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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鈺雄;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1 1999.06[民88.06] |
頁 次 | 頁403-420 |
分類號 | 586.2 |
關鍵詞 | 發現真實; 法治程序; 法和平性; 法安定性;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刑事訴訟不外乎追求發現其實、法治程序及法和平性三大目的。無論 是糾問制度或控訴制度,也無論是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發現真實可以說是古今中外刑。事 訴訟制度所共同追求的目的,差別僅在於各個時代各個法制,對於何種訴訟結構是較有利於 發現其實的認知有所不同,至於所謂「大陸法有罪必罰、英美法無罪推定」的二分法,恐怕 是無稽之談。但是,發現真實既不是現代的刑事訴訟法所追求唯一的,也不,是最高的目的 ,而是與法治程序及法和平性並駕齊驅的目的,法治程序設定發現真實的界限,以免國家在 追訴犯罪並處罰犯人的過程,過度侵害被告或其他第三人的權利,簡之,刑事訴訟法並不容 許不計代價的其實發現。另外,刑事訴訟的理想,在於以實體認定正確及程序合乎法治的裁 判,重新回復因犯罪而受損的法和平性,為此目的,確定裁判原則上必須有禁止再訴的效力 ,這也是一般所稱法安定性的內涵。然而,不同的目的之間難免產生衝突,並且,無法泛泛 導出三種目的的優劣排名,因而,目的衝突如何妥善解決,可以說是刑事訴訟法的核心課題 。就解決的基礎原則而言,解決目的衝突之道,在於謀求併存調和而避免單純犧牲,或在迫 不得已時,僅做最小限度的犧牲。至於具體運用,則應先探究立法已經及未經明文規範兩種 情形處理,前者如非任意性自白的證據能力問題,後者則如毒樹果實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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