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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秦代的司法制度=Judicial Procedure of Ch'in Dynas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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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那思陸; | 書刊名 |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
卷 期 | 7 1999.05[民88.05] |
頁 次 | 頁163-176 |
分類號 | 589.92 |
關鍵詞 | 秦代; 司法制度;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秦律已經失傳,有關秦的司法制度的史料極為罕見。西元一九七五年,湖北省雲 夢縣睡虎地出土秦墓竹簡。秦墓竹簡中的秦律,既是戰國末期秦國的法律,也是統一六國 後秦代的法律。 秦王政二十六年(西元前二二一年),秦滅齊,統一六國。在司法制度方面,秦始皇 建立了兩項制度:(一)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司法制度(二)建立了郡縣二級的地方司法制度。 秦代地方司法審判機關有下列機關: (一)縣、道:縣設縣令(縣長)一人,掌一縣之司法審判。道設嗇夫一人,與縣令( 縣長)同級。其司法審判權應與縣令(長)相當。 (二)郡:郡設郡守一人,掌一郡之政務(含司法審判)。 (三)內史:秦在首都咸陽地區設內史一人,內史於司法審判上之職權,與郡守相類。 由《封診式》及《法律答簡》等史料中,可以初步推斷出秦代地方司法審判程序的大 概情形:(一)控告(二)查封看守(三)檢驗(四)勘驗(五)逮捕(六)審訊(七)刑訊(八)判決及 讀鞫(九)乞鞫。 秦代中央司法審判機關有下列機關: (一)廷尉:廷尉是秦代中央的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二)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是秦代中央的最高監察機關,同時也是秦代中央的司法審判 機關之一。 秦代中央司法審判程序可分為下列兩種程序: (一)地方案件覆審程序(二)皇帝交審案件審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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