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軍人犯罪起訴前可否選任辯護人之探討 |
---|---|
作 者 | 王先煌; | 書刊名 | 憲兵學術季刊 |
卷 期 | 45 1999.05[民88.05] |
頁 次 | 頁48-53 |
分類號 | 593.95 |
關鍵詞 | 軍人犯罪; 辯護人;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憲兵依軍事審判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軍、司法警察(官),偵辦軍人犯罪乃責 無旁貸,同時應依上述法律所定程序,實施對軍人犯罪訴追,以保障軍人權益。惟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調查者亦同。」,而依軍事審判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於起訴後得隨時選任辯 護人。」依前者之規定,被告於起訴前及起訴後均可選任辯護人,而依後者之規定,則限於 起訴後始可選任辯護人。然軍人犯罪依現行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有由法院審判 或由軍事審判之分,因之軍人犯罪後,究於何時可選任辯護人,藉本文加以探討期使憲兵執 法合乎法定程序,並保障人權。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