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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法國憲兵制度淺論憲兵未來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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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成旭昇; | 書刊名 | 憲兵學術季刊 |
卷 期 | 44 1999.02[民88.02] |
頁 次 | 頁11-24 |
分類號 | 593.97 |
關鍵詞 | 法國; 憲兵制度;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犯罪發生,皆是由犯罪行為人主導完成的。然而因為其主觀的認識以及客觀存 在事實有時會不一致,致生犯罪上的誤認:例如無罪之行為被認為有罪,或有罪之行為被認 為無罪……等。 二、我憲兵依刑事訴訟法及軍事審判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自應對刑 法上「錯誤」概念有所認識,避免適用法律錯誤,並加強依法執勤的觀念。 憲兵隸屬國防部,兼理司法、行政、保安警察權責,平時負責非都市地區治安維護, 戰時訓練在鄉軍人、民防任務及遂行有限度之地面作戰,為法國最內層保障。 本軍依據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軍事審判法以及憲兵勤務令等相關規定掌司 法、軍法、軍事警察職權,負責護衛國家元首、拱衛中樞、維護治安、保障軍事安全與軍隊 整體利益以及戰鬥支援等任務,在國家、社會、軍事安全體系中具重要地位。吾等忠貞軍風 歷經時代考驗,去蕪存菁已略具宏規,若稍事精進或可發揮更大功能而蔚為國用。 憲兵制度演進與成長,依據國家利益反應,隨各種主客觀因素不同,而產生相異型態。 凡我憲兵,必須針對國內當前局勢,配合整體發展,建構有利情勢,以遂行國家總政策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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