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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國內銀行定存質借權及解約權條款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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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存修; 李世豪; | 書刊名 | 臺灣銀行季刊 |
卷 期 | 50:1 1999.03[民88.03] |
頁 次 | 頁1-38 |
分類號 | 562.343 |
關鍵詞 | 銀行; 定存; 質借權; 解約權條款;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國內銀行現行定存制度中的解約條款及質借條款使得固定利率之定存存戶擁有一 套利機會(亦即銀行在其存入的同時,就送給存戶一個免費的美式新奇利率買權):在存單 存續期間,若存戶發現市場定存利率高於其原定存之約定固定利率,便可解約或質借以將錢 取出、再存到利率較高的新定存,而得到無風險利得。(從另一角度來看,存戶手上之存單 有如「可賣回債券」(puttable bond )一般:在市場利率上漲時,存戶可將此一跌價之証 券賣還給銀行,以取得資金再投資)。當各銀行之牌告利率調整愈頻繁,存戶的套利機會便 愈多;且當所存之定存期間愈長、或存入當時之定存殖利率曲線愈陡(正斜率)、或開口向 上的情況下,此套利的收益便愈大。而稱此為一美式新奇選擇權的原因是: 1.存戶在存單存續期間皆可執行, 2.執行時可選擇質借選擇權及解約選擇權兩者中價值較高者, 3.解約選擇權之執行價格會隨時間變動。 本文以Black, Derman, and Toy (1990)所提出之利率模型為基礎,利用其利率二元樹 進行此內含選擇權權利金的計算,並在不同的環境設定下進行情境模擬分析,以瞭解此內含 選擇權之各種性質。 由於銀行所面對的是廣大的存戶,故此一被套利而損失的總金額將是一筆可觀的數字。 故銀行若要挽回此一劣勢,則應在存戶存入當時向其收取權利金、或降低定存之牌告固定利 率、或推出本文中所提出之新定存工具。政府亦應配合修改法令,以從制度上消除此一不公 平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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