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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唐律「刑事責任能力」規定及其相關規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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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桂齊遜; | 書刊名 | 元培學報 |
卷 期 | 5 1998.12[民87.12] |
頁 次 | 頁99-121 |
分類號 | 587.92 |
關鍵詞 | 唐律; 刑事責任能力; 老小及疾有犯; 篤疾; 廢疾;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唐律.名例律》第30條〈老小及疾有犯〉,同被視為相當於今日「刑事責任能力」之規範。在唐律上,將老、小及有疾者,依其不同年齡、不同傷殘程度,規範為不同罪責評價對象,前於彼等做為行為主體、客體,乃至面臨處罰、面對訴訟時,皆給予優遇,立法理念與立法技術,均值得肯定。惟一究其實,唐律本條律文之落實性,似乎並不能接受考驗;換言之,立法雖具美意,然唐人恐未獲實惠。且本文認為,唐律與現行刑法相關條文之互動關係,應該儘限於古今法理思想的相互呼映,二者之間似無多少直接繼受關係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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