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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唐律「刑事責任能力」規範溯源 |
|---|---|
| 作 者 | 桂齊遜; | 書刊名 | 元培學報 |
| 卷 期 | 4 1997.12[民86.12] |
| 頁 次 | 頁173-185 |
| 分類號 | 587.92 |
| 關鍵詞 | 責任能力; 唐律; 固有律; 老小及疾有犯;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所謂的「刑事責任能力」要素,屬於罪責要素之一,指世界各國現行刑法,多依 據行為人於行為時之年齡或精神狀態的不同,而給予不同減免之責任評價。關於「罪責性」 的法理思想,雖曰源自歐西,惟僅就「責任能力」此一理論而言,歐西各國直到中世紀以後 始成明文;反觀吾國固有律,早在先秦時代,即具有對於「老、小及疾有犯」,得減輕其刑 的恤刑思想,馴至唐代,遂正成為 << 唐律 >> 的明文規範。本文旨在透過溯源的方式,追 尋 << 唐律. 名例律 >> 第卅條 < 老小及疾有犯 > 此一律文之法理觀念與立法精神,在吾 國歷史上之淵源及其演進概況。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