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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公營事業推動多角化之法規及經營模式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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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淳; | 書刊名 | 公營事業評論技術報告 |
卷 期 | 4 1998.12[民87.12] |
頁 次 | 頁a1-a2+1-38 |
分類號 | 553.61 |
關鍵詞 | 公營事業; 多角化; 經營模式;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過去四十餘年來,公營事業在我國經濟發展史上曾經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然而隨著外在與內部環境的演變,公營事業民營化已成為政府既定的政策趨勢。自從行政院於民國七十八年成立「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小組」以來,一家接著一家的公營事業被列上了民營化的名單上。為了面對民營化後之挑戰,許多公營事業皆採取了各種改善體質之經營策略,以茲因應,而多角化經營策略即為其中之顯例。然而公營事業之角色,向來以落實政策性任務為主,因此從事多角化經營策略時,自有與民間企業不完全相同的考量。亦即,除了提高獲利的追求外,公營事業從事多角化經營之目的,還包括有引進國外新技術或新製造方法、鼓勵民間投資合營、國營事業為配合政府自由化政策,需採多角化經營以拓展事業生存空間以及其他基於政府政策之需要等考量。上述之考量因素,都在客觀上形成公營事業多角化經營之界線與限制。換言之,政府在為確保公營事業確實執行任務及配合政府政策,同時兼顧公營事業對社會的義務與責任的情形下,對於公營事業從事多角化之目的、方式、金額、時程、執行都有種種的規範與限制。本報告之目的,即旨在探討在現行的法規環境中,公營事業從事多角化經營策略時所將面對之界線與規範。 另一方面,在法規分析的意義上,除了針對公營事業之身分的相關規範外,由於諸多公營事業,如台電、中華電信,乃至於中油公司等,或屬於典型的公用事業,或因其特殊性而為受到相關事業特別法對其從事多角化經營之特別要求,例如電業法或電信法中關於事業從事他業之獨立會計制度、需經核可程序等要求,亦構成彼等公營事業從事多角化經營在客觀環境上之限制。再者,現行公司法中有關多角化經營之規定,如公司營業項目之限制、轉投資之比例,乃至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方修正通過之公司法中增加了關係企業專章,以規範母子公司及相互投資公司之互動關係,亦為進行多角化策略時應考量之因素。最後,由於若干公營事業係屬經公平會所公告之獨占事業,對其進行多角化經營時所將面臨之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亦值吾人注意。特別是,有關事業特別法、公司法以及公平法之相關規範,其效力並不因移轉民營而受影響,是以其重要性尤較為高。 準此,基於公營事業的多重身份性質,本報告將依性質之不同,分別就國營事業體制、事業特別法、公司法以及公平交易法等各層次法規環境進行分析探討,以提供相關事業從事多角化經營決策時之參考。又,公營事業之範圍,本應涵蓋國營與省營事業二者,但隨著「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之公布,未來省營事業均將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已喪失分別探討之意義,因此本報告以下各節,將以國營事業為主要之探討對象。再者,在眾多的國營事業中又以經濟部所述之事業為數最多,其相關法規亦最完備,因此為方便討論起見,本報告將以經濟部之相關法規為主,與此先予說明。 最後,由於公營事業民營化已成為我國當前重要的政策,公營事業在經濟體系內之角色及重要性也將逐漸調整,在此調整的過程中,為求安定員工,促進公營事業順利轉型。我們也應針對即將民營化之公營事業適度的放鬆管制,允許公營事業在不影響本業經營以及產業自由化之前提下,進行多角化業之開展以利民營化政策之順利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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