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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水雷作戰的國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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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宗吉; | 書刊名 | 海軍學術月刊 |
卷 期 | 32:9 1998.09[民87.09] |
頁 次 | 頁82-93 |
分類號 | 595.967 |
關鍵詞 | 水雷作戰; 國際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水雷嚴重的威脅到國際航運交通和非交戰國有關海域合法使用的權利,故有 1907年海牙第八公約《敷設機械自動水雷公約》的制訂。惟經過兩次大戰的實踐,公約為 確航運交通自由安全的目的,實際上仍未達成。 二、1958年及1982年兩次海洋法公約有關大陸礁層、深海底制度、公海及專屬經濟區 制度與使用水雷的關係,再結合現代複雜的法律與科技問題,海牙公約實有重新修訂的必 要。 三、實施佈雷應以防衛為主,並以阻止敵方武力攻擊為限。防禦的行為須與敵對的攻 擊行為程度相平衡,符合比例原則。水雷敷設合法與否,與佈雷的時機是否合理有關。基 於自權所採取的佈雷行動,必須滿足「緊急性」與「必要性」的要件。先制自衛權仍屬少 數說。 四、就海峽兩岸的水雷作戰而言,佈雷行動仍適用國際間關於海洋軍事使用的國際法 規則。雙方各自與第三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自有國際法的適用。戰時,戰爭法內有關使 用水雷的法律規範亦有其適用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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