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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美國公務人員罷工權相關法制與爭議解決程序之研究=The Study of Right to Strike of Public Employees in United Sta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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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張雨新; | 書刊名 | 勞工研究 |
卷 期 | 131 1998.04[民87.04] |
頁 次 | 頁27-49 |
分類號 | 588.12 |
關鍵詞 | 美國; 公務人員罷工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公務人員囿於傳統特別權利關係理論之支配,有關其權利與義務,往往皆由 國家以法律或行政命令予以規範,如今隨著特別權利關係理論之修正、勞基法之頒布與解嚴 後,傳統公務人員勞資關係開始受到挑戰。國內的論著在討論公務人員之權利、義務時,皆 在行政法之領域中加以研究,因此多著重於公務人員之忠誠與服從義務,而忽略其本身亦具 有勞動者特徵之性格,因此,如何釐清其在行政法與勞動法之交叉領域,實為現代研究公共 勞資關係之重要課題之一。 本論文之研究參考對象係以美國現行有關公務人員罷工權之相關法制為基礎,美國為典型聯 邦制國家,在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之相關法制之規範上,皆有所不同。在聯邦法之規範下, 罷工行為係嚴格受到禁止的;而在各州政府方面,雖然多數州仍禁止公務人員享有罷工權, 但目前仍有十三個州分別以成文法或普通法承認公務人員享有限制性之罷工權。而無論是否 賦予公務人員罷工權,多數州均提供各種不同之爭議解決程序以降低公務人員對罷工之需求 。本文之主要目的即是將公務人員納入合理之勞動法體系當中,使其在履行公法上義務之同 時,更享有實質且完整之權制,雖然本文係以美國之相關法令制度為探討對象,但因各國情 不盡相同,因此,並不贊同全盤移植,因此,如何去蕪存菁選擇適合我國國情之相關規定為 效法之對象,進而對我公務人員勞資關係制度加以解構與建構,應為一重要之課題。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