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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消防安全談裝步車輛之災害預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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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郭正坤; | 書刊名 | 步兵學術雙月刊 |
卷 期 | 186 1998.12[民87.12] |
頁 次 | 頁50-59 |
分類號 | 595.97 |
關鍵詞 | 消防安全; 裝步車輛; 災害預防;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消防的意義有二:一為火災之預防,一為火災之撲滅。換言之,在火災未發生之前,須竭盡所能以防止火災之發生;萬一不幸發生火災,則需運用各種方法,迅速而有效地加以撲滅。預防火災為積極性的工作,而撲滅火災則為消極性的工作。 二、火災分類有四: (一)第一類火災:俗稱A類火災,亦稱普通火災,為一般可燃性固體引起之火災。 (二)第二類火災:俗稱B類火災,亦稱油液火災,為可燃性液體所引起之火災。 (三)第三類火災:俗稱C類火災,亦稱電器火災,為通電之電器設備所引起之火災。 (四)第四類火災:俗稱D類火災,亦稱金屬火災,為可燃性金屬所引起之火災。 三、火之構成要素:燃燒、氧氣、熱能及連鎖反應。 四、軍用滅火機種類有四:泡沫式滅火機、二氧化碳滅火機、海龍式滅火機、乾粉式滅火機。除泡沫式滅火機外,餘各式滅火機均有車裝之型式。 五、裝步車輛火災處理程序: (一)引擎室著火: 1.立即停車,並將剎車鎖定。 2.將引擎熄火,並關閉電源總開關。 3.關閉油門開關,以防燃料不斷流出,而更擴大火勢。 4.旋轉或拉出固定滅火機開關,使引擎室火災消失(如鋼索鏽斷時,可使用手鉗夾緊車內鋼索外殼猛力外拉,亦可使滅火機生效)。 (二)駕駛室發生火災,使用手提滅火機撲滅。 (三)若車裝滅火機用完或無滅火機可用,以消防砂、土或帆布製品覆蓋著火部份,嚴禁使用消防水灌救。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