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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大陸刑訴法中自訴之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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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周金芳; | 書刊名 | 刑事法雜誌 |
卷 期 | 42:5 1998.10[民87.10] |
頁 次 | 頁98-130 |
分類號 | 587.839 |
關鍵詞 | 大陸; 刑訴法; 自訴;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刑訴法是刑法之程序法,換言之,刑訴法亦可說是實現刑法所定「罪與罰」之方 法或手段,「自訴」是刑訴法之一環,其立法目的,在彌補公訴制度之不,用以保障人民訴 訟權利。大陸經文革十年動亂後,於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二次會議通過「刑訴法」,嗣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 議通過修正案,修正後之刑訴法,計分四編,連同附則共二二五條,其中關於「自訴制度」 ,僅規定於第一七○條至第一七三條,共四條條文,內容規定至為簡略,與我現行「刑訴法 」所定自訴程序,大異其趣。茲兩岸人民交流頻繁,偶涉刑事糾紛,在所難免,為保障國人 訴訟權利,對於大陸「刑訴法」有關「自訴」之規定,自宜瞭解,因限篇幅,僅就大陸自訴 規定之當事人,自訴之立案,自訴之審理,反訴,自訴和解調解,自訴之撤訴,自訴案件之 舉證責任,檢察機關對自訴之監督等規定,扼要探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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