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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團體療法與犯罪矯治=Croup Treatment and Corrections: A Literature Revi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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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鄧煌發;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 期 | 29:2=120 1998.09[民87.09] |
頁 次 | 頁129-154 |
分類號 | 548.7114 |
關鍵詞 | 團體療法; 犯罪矯治; 社會團體工作; 諮商輔導;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對名為Rickett的美國夫婦,於1948年到中國擔任學者,於1950年被控以替美 帝蒐集情報之罪名,遭中共政府逮捕,繼而被隔離監禁達四年。期間被施以緊密的改革課程 ,教化、訊問,以及團體討論,他們從自認完全無辜,最後竟自認罪有應得,坦承以往犯了 嚴重的錯誤價值觀,並一反摒棄中共政權的態度,悉心接納該制度優良的本質。於 1995 年 獲得釋放,繼而被遣返美國,並陸續完成見聞錄 (可參閱 Rickett & Rickett, 1973)。 此 案例至今仍為中共犯罪矯治學者稱譽與流傳的成功例子。矯正機構教化措施很多,極端的教 化處遇型式應以中共矯正機構慣用的「洗腦」 (brainwashing) , 或稱為「思想改造」 (thought reform) 為最。 按字面而言,「洗腦」應屬個別處遇範疇,其實不僅於此,洗腦 係一持續緩慢進行的過程,先從混亂個體價值觀開始,持續自我揭發,並施以密集的團體壓 力, 進而摧毀個體的自我概念, 然後重建適合該政體意識形態與社會需求的一系列過程 (Fairchild, 1993)。本文無意於恭維洗腦的矯治效果,卻對我國重個別而輕團體的矯治處 遇,致令當今犯罪矯治效果廣為社會大眾所詬病,尤以發生白曉燕遭綁架撕票案兇嫌浮現後 為最,主嫌陳進興、高天民、林春生都曾經過矯治機關之「洗禮」,雖將此案之發生即歸諸 於矯治失效,委實不公平,但矯正機構若仍無警惕之意,更屬不該。因此,嘗試改變目前行 之有年的以個別矯治處遇為主,而採兼顧本文所介紹之團體療法的矯治方式,或可為當前我 國矯治開創另一片天空與美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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