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流氓案件中物證運用之初探=The Study of Utilizing Physical Evidence in Hooligan Cases |
---|---|
作 者 | 李建廣;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 期 | 29:2=120 1998.09[民87.09] |
頁 次 | 頁63-77 |
分類號 | 587.834 |
關鍵詞 | 流氓; 物證; 鑑識;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證據一詞在法律上應係包括人證、物證及書證,其證明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五 條規定,固係由法院自由判斷,但因人證先天上即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及危險性,一般而言, 在證明力反不若物證之有價值,且隨著犯罪手法日趨兇殘狡詐,人權保障意識高漲,在刑事 訴訟發現真實的過程中,對於作為判決基礎之科學性物證的仰賴程度亦日漸升高。國內目前 對於刑事鑑識科學之發展與運用雖仍嫌不足,但在刑事案件的偵查上至少已能體認刑事鑑識 科學的重要性,尤其均強調犯罪現場物證之蒐集、採取與鑑定。相對於刑事案件中科學性物 證之日益廣泛運用,流氓案件相較之下似乎在物證運用上就更顯缺乏與不足,亦未受到應有 之重視。本文即擬以現行檢肅流氓工作之蒐證相關法令規定為基礎,並藉由以臺北縣警察局 八十六年經法院審理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之案件為例,實際逐一分析其案件性質及法院以 為裁判基礎之物證型態,從法令面與現象面交叉觀察,期能提出提昇流氓案件中科學性物證 利用之可行方向與建議,而有助於流氓案件在蒐證認定上之科學、客觀與公正,及人權保障 之更加審慎周延。本文發現,流氓案件在事實認定與證據取捨仍然過度仰賴危險性極高的證 人陳述,而輕忽刑事鑑識技術之運用。因之,除應儘速重視流氓案件蒐證工作之刑事鑑識技 術的結合與科學性物證的運用;在法令規定上,亦應就如何配合刑事鑑識技術之運用與科學 性物證之採集、鑑定與詮釋而加以補充,並援引相關「警察偵查犯罪規範」或「刑事鑑識規 範」之規定予以適用,從而導引法院在審理流氓案件以科學性物證作為裁定之基礎,達到全 面提升流氓案件蒐證技術與能力之目的。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