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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重新規定地價是否造成地價稅的有效稅率於轄區間發生稅負差異並增加累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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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墀元; 簡淑芬; |
期刊 | 財稅研究 |
出版日期 | 19980900 |
卷期 | 30:5 1998.09[民87.09] |
頁次 | 頁64-79 |
分類號 | 567.241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有效稅率; 轄區; 稅負差異; 稅負累退性; 地價稅; 兩價分離評價制度; |
中文摘要 | 自八十年起實施地價稅兩價分離評價制度以來,重新規定地價年度,各筆土地之 公告地價由各縣市自行視地區情況調整,而與公告土地現值之評定分離,本項制度歷經八 十三年及八十六年重新規定地價共計三次。兩價分離評價制度所造成的結果,有兩點值得 注意:第一,是否造成地價稅有效稅率急速下降且各縣市下降幅度不一,產生轄區間地價 稅稅負差異情形。第二,公告地價的評價過程是否造成或增強地價稅稅負的累退性? 本文研究發現,八十六年重新規定地價後,地價稅有效稅率不及七十六年的五分之一 ,且各縣市下降幅度不一,由台北縣的三成六與高雄縣之一成二相比,高達三倍,顯然在 縣市課稅轄區間造成稅負差異情形。又經就南投縣抽樣調查發現,公告土地現值上漲愈多 的土地其地價稅有效稅率調升愈少或調降愈多;反之亦然,具體而言,公告土地現值上漲 百分之一,地價稅有效稅率下降千分之三點五;此外,八十六年重新規定地價亦發生轄內 各鄉鎮市土地地價稅有效稅率調整不一的情形,亦引致課稅轄區間〔鄉鎮市間〕稅負差異 的問題。 為改進上述兩項缺失,本文建議重新規定地價年度,全體境內土地其公告地價均按該 土地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的法定百分比計算;所稱「法定百分比」由縣市政府斟酌地方財 政需求,經濟發展及人民負稅能力於重新規定地價實施前擬定經議會同意後公告之,公告 之「法定百分比」是單一比率且境內土地一體適用。本建議不但合於評價中性原則,且可 簡化行政,節省評價人力物力。讓各縣市租稅能力與課徵努力透明化,符合地方自治的精 神並作為中央補助地方財政之重要衡量指標。此外,同時也可達成兩價分離制度之原始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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