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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平等權與開放的社會階層體系=Equality Right and Open Social Stratif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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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莊輝濤; | 書刊名 | 思與言 |
卷 期 | 36:3 1998.09[民87.09] |
頁 次 | 頁129-160 |
分類號 | 581.231 |
關鍵詞 | 憲法平等權; 開放的社會階層體系; 正當的不平等; 實質平等;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們所應該追求的,是一個開放的社會階層體系的社會,而不是一個沒有社會階 層體系所謂「平等」的社會,更不是一個封閉的社會階層體系的社會。憲法平等權保障的「 平等」意涵,應該詮釋成社會中人人都具有「相同的權制」去追求各種利益價值,而不是社 會中人人都有權利去獲得「相同或差不多的利益價值」。「平等社會」就是開放的社會階層 體系的社會,而不是沒有社會階層體系的社會。政府應該積極立法與作為,來建構與維護一 個「平等社會」。不僅政府的立法與作為應遵守憲法平等權規定,民間的、私人的立法與作 為亦應遵守憲法平等權規定。如果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採取「不平等」的差別待遇,此謂之 「正當的不平等」。憲法理念包含「正當的不平等」,排斥「不正當的不平等」。不平等的 差別待遇是否正當,自然應該嚴格謹慎判斷;憲法體制授權最高審級的大法官具有最高最終 的判斷權威。給予社會中弱勢者或弱勢團體較一般人優惠的待遇,此來自「實質平等」理念 ,兼顧了憲法平等權的實質內涵。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