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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海峽兩岸傳銷業規範之研究--兼論臺灣應有的修法方向 |
|---|---|
| 編 次 | 上 |
| 作 者 | 吳英同; | 書刊名 | 立法院院聞 |
| 卷 期 | 26:7=303 1998.07[民87.07] |
| 頁 次 | 頁55-71 |
| 分類號 | 496.5 |
| 關鍵詞 | 海峽兩岸; 傳銷業規範; 臺灣; 修法; 多層次傳銷;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多層次傳銷近年來在兩岸蓬勃發展,在臺灣,截至八十五年底止,已有二百九十 六萬人次曾參加已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國人平均每百人中即有一一.0一人曾參加多層 次傳銷活動,傳銷事業之全年營業總額則達四0七.五七億元,參加傳銷幾乎成了全民運動 。在中國,伴隨著經濟開放政策,傳銷業亦對社會造成相當大的影響。中共一度曾全面禁止 傳銷業在中國活動,直至一九九七年初,才又重行開放傳銷業的經營。 兩岸傳銷事業所販售之商品或提供之勞務種類皆甚多,若說從出生到死亡都與多層次傳銷有 關,亦不為過。不過,由於傳銷甚易變質成為老鼠會(本文將非法之多層次傳銷一律概稱為 「老鼠會」,不論其是否有販賣商品),而且如果法令規範不週反而會出現劣幣逐良幣,形 成法律保障老鼠會的結局。老鼠會因可提供高額獎金,反而較正當的多層次傳銷成長更快, 在倒閉時受害人數也更多,一九九七年臺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數家傳銷事業歇業, 立即造成數萬人生計受到影響。實際上,臺灣許多傳銷公司皆為老鼠會,現行的法律條文及 主管機關的見解多有應檢討之處。 如何使法令規範及執法上更加周延有效,實為一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在臺灣方面,現行規 範多層次傳銷的法令主要有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廿三條第一項及依公平交易法第廿三條第 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至於消費者的保護則必須自消費者保護 法中探討,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中並未規定。中國大陸對於傳銷活動之規範,主要則依據一 九九七年初頒布的「傳銷管理辦法」加以規範。本文除比較兩岸規定之差異外,並藉由外國 立法例來檢討我國之規定,最後對臺灣之修法提出若干改革建議。 本文針對臺灣現行規範傳銷法規之修法意見如下:一、禁止事業規定以繳交一定費用為加入 傳銷事業之條件(不論是以何種名義),中國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可供參考;二、對於多 層次傳銷事業的管理改採核准制,審查事業之制度(或計畫)是否有違反前項規定;三、明 定訓練費用不可收取之情形;四、增訂消費者保護規定;五、增訂救濟制度設立之情形及六 、建議參加人的規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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