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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試析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兼論集會遊行法未來修正方向=The Analysis of "No. 445 Interpretation of Grand Justices: in Relation to Revise the Assembly and Demonstration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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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清德;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 期 | 2:5 1998.06[民87.06] |
頁 次 | 頁89-104 |
分類號 | 587.71 |
關鍵詞 | 集會遊行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成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公布指出,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集會遊行時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言論,使主管機關在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的言論作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的意旨有違。針對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同時禁止集會遊行時任何「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和「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這部分規定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的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准否集會遊行的依據,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不符,這三大部份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至於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指出,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的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集會遊行法自七十七年制定公布實施後,曾經於八十一年七月因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修正一次。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明文指出該法部分規定亟待檢討改進,在此民主憲政長足進步之際如何再予以檢討修正,本文嘗試就第四四五號解釋分析整理,並提出相關意見,用供集會遊行法修法時參考。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