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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民國初年北京政府「修約外交」之萌芽,1912-1918=The Early Period of Peking Government's "Treaty Revision Diplomacy," 1912-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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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唐啟華; | 書刊名 | 文史學報 |
卷 期 | 28 1998.06[民87.06] |
頁 次 | 頁117-143 |
分類號 | 641.8 |
關鍵詞 | 民國初年; 北京政府; 修約外交; 北京政府; 修約外交; 革命外交; 不平等條約; Peking government; Treaty revision diplmacy; Revolutionary diplomacy; Vnequal treaties;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近代中國自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始,至1943年簽訂中英、中美新約為止,受所謂 「不平等條約」束縛一百年。過去由於黨派觀點影響,視清朝及北洋政府為腐敗的賣國政府 ,要到1923年孫中山先生高喊「廢除不平等條約」起,廣州政府及其後的國民政府致力於以 「革命外交」收回國權;幾經奮鬥,終能完全恢復平等的國際地位。作者則以較長遠的角度 ,認為近代中國政權雖迭有嬗遞,而歷屆政府對外都曾為擺脫所謂「不平等條約」對中國主 權的侵害,作出各種努力。清末已有修約的嚐試,北洋政府時期更是不斷努力,並且獲致相 當的成果,為日後國民政府的修改條約奠下堅實的基礎。 本文為作者依據《外交檔案》,重建北洋「修約外交」一系列研究中的第一篇。探討自 民國建立到歐戰結束,即1912到1918年,北京政府在修改條約上的努力與成就。由該時期幾 個訂約談判過程看,北京外交部在內外不利的處境中,已有以平等互惠訂約的觀念,並努力 推動。如在與古巴談判訂約時,即一要求事事平等,不肯再給予領事裁判權。1915年簽訂之 智利條約,雖互享最惠國待遇,但未明文給予領事裁判權,被後世史家譽為第一個平等條約 。1918年簽訂的瑞士條約,正文雖屬平等互惠,但在附件中應允瑞士享有治外法權,故被視 為最後一個給予外國領事裁判權的所謂「不平等條約」。1917年對德、奧宣戰,廢止中德、 中奧條約則是中國外交史中之創舉,收回兩國在華租界、領事裁判權、及協定關稅等特權, 為日後逐步解除條約束縛,打開一個難能可貴的缺口。 總之,1912到1918年北京政府的訂約、修約努力,實為「修約外交」的萌芽期,雖有其 因國力不足的先天限制,有時無法強力貫澈宗旨,但已表現當時外交部對新訂條約,一直朝 平等互惠的大方向努力,不願再失權利。參加歐戰,更是一大契機,為廢止原有「不平等條 約」,收回已失國權開創了可貴的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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