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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污染防治用藥品」之納管談環境管理系統之因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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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郭俊良; | 書刊名 | 工業污染防治報導 |
卷 期 | 11:122 1998.05[民87.05] |
頁 次 | 頁10-11 |
分類號 | 445.9 |
關鍵詞 | 污染防治用藥品; 環境管理系統; 環境用藥管理法; 環藥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環藥法)已從86.11.10由總統公布施行,而原採行多年的「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亦配合廢止。環藥法所定義的「環境用藥」範圍中,除了包括以往「環境衛生用藥」所定義的相關藥品外,並已將「污染防治用藥品」納入管理。環藥法中所謂的「污染防治用藥品」乃指「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由於所指範圍為目前各生產事業在污染防治工作中必須有所涉及,其影響不可謂不大,又環保署於87.2.11公告環境用藥之污染防治用藥品不列管項目(註),採 取負面表列方式將一般常用之污染防治使用之藥劑及已有毒管法管理的毒化學物質排除,但如生產事業於相關污染控制活動中使用了不在不列管名單中的污染防治用藥品,其因應的急迫性就更加明顯了,再者對於那些已獲ISO 14001環境管理系統驗證通過或正建制中之生產 事業又該如何因應?實為考驗及測試系統是否正常、持續運作的重要指標。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